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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行为”违反的是清算管理秩序,由监管部门管理部门,视行为严重、后果作出处罚。
但不必然影响公司作为合法有效主体的合同效力,除非公司经合法程序被认定“违法”,也就是说, 公司主体不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就看二清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无效的情况
不清楚你与该公司的关系,签订的是何种合同,是否涉及二清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合法有效。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清行为本身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对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即“二清”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显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将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为依据,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纪要》中称,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纪要》明确,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你想找公司维权的时候,这个时间是可以视作无效合同的;第二,如果公司出问题了,公检法等部门想要确定你是否有关联责任,这个时候公诉方拿出这份合同,可能里面的工资、岗位等信息又可能会被法官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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