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行业禁止行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行业禁止行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你提问是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问题。从你所述信息来看,用人单位是违法的。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受到那些条件约束?
三、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给您的问题。
这个属于竞业禁止协议,是合法的,法定有效期是两年,即使签三年,法院只认前两年,第三年就失效。公司还要支付你竞业禁止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为你工作一年平均月工资30%,补偿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没有支持补偿金,你可以主张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公司要求你去签竞争禁止协议可以签,如果公司只是口头要求你当他放个屁。90%的公司都不会浪费金钱去补偿离职人员。
肯定不合法,不管有没有签协议,也不可能限制员工3年内不能从事相同行业,这个实际上就涉及到竞业限制协议,而这个最高也只能约定2年,因此想要求员工在3年不能从事相同行业,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这个也不是公司要求就行,是要签订协议,并且要支付一定费用的。
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关键主要有这些
一、竞业限制,最高只能约束员工2年,超过的部分无效。这主要是考虑一个产品或技术,从研发到正式公开上市的周期来定的。
二、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口头约定基本上很难证明。
三、签了竞业协议,在员工离职后,员工必须依法按月支付补偿金,一般可以双方协议确定这个补偿金,如果不明确或打打不成协商一致的,公司可以按照员工工资的20%-50%按月支付这个补偿金。
四、如果在员工离职后,公司故意不发这个补偿金,在员工通知公司后仍然不发,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就会解除。
五、在竞业协议生效期内,员工要遵守,不能违反,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员工提出辞职时,公司要求员工在3年内不能从事相同行业,肯定是不合法的,最高只能要求2年,并且要签竞业协议,以及按月支付赔偿金,否则公司是无法限制员工的就业选择。
我以为离职会很顺利,结果人事告知:离职可以但1年内不能去同行业,期间每月发50%的工资补偿,另外需签赔偿协议,否则公司不提供离职证明。我正想发飙,人事的举动让我悔不当初!
有猎头联系我,推荐了份工作,不论是工资还是职位都达到我的期望值,三方接触后基本达成共识,权衡利弊我决定跳槽。由于对方说时间比较紧,问我能不能想办法在三周内到岗,我说这个需要跟领导沟通再回复。
于是我跟领导提了离职想法,并恳请提前走。
领导当即表示理解,还祝贺我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离开就是新的开始,如果招到新人,完成交接可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想着领导一直很照顾我,我差点感动了,当时内心还有一丝愧疚,于是我决定站好最后一班岗,交接满一个月再办离职。交接期把能想到的工作都提前安排,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毕竟什么债都好还,唯独人情债难还!
于是我把事情告诉猎头,说只能1个月后才能办理入职,猎头跟用人单位联系后,同意我的时间。
说来也怪,平时一个月过得很慢,盼发工资像度日如年,如今这一个月感觉很快就结束了,可能跟心情好有关。
金融类公司现在还处于限制新设立阶段,但允许转让和收购。
从2019年4月18日起,为了进一步清理整顿非金融企业滥用金融名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办公室联合各金融主管部门明确,所有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金融、金服、基金等禁用词的企业,全部登记注册及备案均纳入“变更、注销前置”要求对待。
这意味着,相应企业如不从事金融类活动,应主动申请变更并去掉相应禁用词。但就空壳交易而言,相应企业就成为了“赚够可以转手”的空壳,或者买壳继续“深造”的潜在客户。
以上归纳说明,金融类公司的新设立已经限制一年多了。其中包含大家最熟悉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等。就目前的情况来讲,新设立这类公司基本上是没有操作空间的。
既然不能新设立,所以现在主流的方式就是股权收购。说的直白点就是买一家政策之前成立的这类公司。从以往看来,基本上都是这种方式,才能做一家这样的公司来开展业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行业禁止行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行业禁止行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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