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谢谢邀请。
为借款提供担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债权人私自把房产过户,肯定不合法。
一,关于物权法对用房屋为借款作担保的一些规定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房屋为借款作担保的方式,称作抵押。为此双方需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并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生效。
2、在还款期限到了以后,债务人不还钱时。
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对卖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超过债务金额的房款,是要返还给抵押人的。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也可以协议将房屋折价归抵押权人。但是这一定要在还款期限到了以后,双方另行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
4、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关于为借款提供担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这种协议,是民间的一种私下的做法。不受法律保护,既没有抵押合同的效力,也不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谢邀!无效,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债权,抵押担保是物权,法律不允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该房屋!私自过户也属无权处分,无效!
日常生活中,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还钱,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还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如果不能还款,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买卖合同。
实际上这种约定叫做“让与担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还不起借款,债权人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买卖合同,法院不会支持,会让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履行借贷合同,如果债权人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则法院会驳回起诉。
所以债权人只能仅就借贷合同起诉,拿到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再向法院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用以偿还债务。
如果拍卖所得的价款高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债权人应将多的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如果拍卖所得价款低于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债权人仍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就本题来说,必须买主与卖主一同去房管局才能过户登记,债权人自己私下无法办理过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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