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监管合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监管合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合法债权,当然可以转让,转让以后,受让人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作为新的执行申请人,因债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但是会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方式,故原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转让事项,以向债务人披露新的清偿对象,而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申请人的变更是债权转让后在执行程序进行的必要的变化,固也无需取得被申请人同意,只需通知被申请人履行对象发生变化即可。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履行清还义务。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是合法的!
法眼扫描做过一单业务,就是在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的事情:
一家银行查封冻结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房产,法眼扫描的当事人看中了被查封冻结的担保人的房产,就和申请执行人债权银行商量,购买了银行的债权,当然了银行作为国资银行,按照程序进行公告,履行了审批手续,法眼扫描的当事人购买后,双方到法院执行局,变更法眼扫描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然后,我方申请拍卖担保人的房产,在两次流派后,法院裁定将该房产抵债给了法眼扫描的当事人,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到法眼扫描的当事人名下。
而且在最高法院的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允许在执行阶段进行债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让债权时应注意两点: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2、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该把在中国搞高利贷合法化的罪魁祸首抓出来判死刑!包括国家银行的信用卡!因为它们都是没有调查借贷人的偿还能力,就这一条足够杀掉数以万计的犯罪分子,因为它们的借贷行为逼死了多少学生,年青人和广大借贷无力偿还高利贷盘剥的借款,社会制度没有变,必须杜絕高利贷在中国肆虐!首先声明:我是连任何网贷,那怕什么京东白条都不用的。
债权转让,咋个可能通知了债务人,并不侵犯债务人的权益。
举例,张三欠李四一千元,李四将对张三的债权让与王五,在李四通知张三后,张三可以向王五还钱。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向王五还钱,并不侵犯张三的权利,只是变更了债务履行的相对人而已,所以,谈不上假如要,也就没有合法权益的损害问题了。
只是换了一个履行债务的对象而已。貌似侵害不到债务人的权益吧。该咋主张权益就咋主张。
唯一影响的可能就是跟平台谈减免的难度小于跟新的债权人谈。。可是别忘了,减免是情分,不减免是本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监管合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监管合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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