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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是可以超过民间借利率上限的。
我们平时候除了在银行借钱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向朋友、向亲戚借钱,关系好的,别人也不会要利息。但是有句话叫“亲兄弟明算账”,有时候向认识的人借钱,也是可以约定利率的。这就使得有些人绕开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高利息,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民间借贷。
在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规定的,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取消了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新的民间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此举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这意味着,很多在线下放贷的高利贷,以及通过网络方式放贷的P2P方式,只要利率超过了LPR利率的4倍就不能再得到法律的保护,以2020年12月发布的LPR利率为例,一年期LPR利率为3.85%,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就是15.4%,超过这个年利率水平的就是无效的。
不过对于小贷公司,大家一直都有争议,现在最高法发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0]27号,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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