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人员违反票据法,金融机构人员违反票据法规定

作者:教营金融网 2024-09-14 04:56:13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机构人员违反票据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犯金融诈骗罪,员工有责任吗?

法律上来说的话,自然有罪的。因为在同一片屋檐下,没有什么人是完全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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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现实情况中,这些员工往往都逃之夭夭,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员工太多,涉及面太广,不好定罪以及搜集证据,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员工其实获利相对较少,追逃起来成本上不划算,特别是一些已经离职的人员,因此,一般只有直接的获利人或者是当场被抓住的才会被追责。

比方说我就曾经遇到过一个人,在一家理财公司工作,卖了不少理财产品,一年光拿提成赚了几十万,还买了辆车,最后这家公司倒闭了,钱财也追不回了,你能说他没有责任么 ?可是人家过得很好。

现实就是这样。

对于员工而言,基层的员工并无诈骗的故意,但也不尽然。

金融诈骗犯罪涉及罪名不少,但无论哪个罪名都是诈骗罪的一种类型,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员工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查明该员工是否具有此主观目的。对于员工的辩护侧重在此。

另外,如果员工构成犯罪,则需要从主从犯、认罪认罚以及坦白等情节进行辩护。

这里首先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单位犯罪的概念,所谓单位犯罪,指的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其主要特点有:

  1. 犯罪单位要有法定的主体资格,一般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法人(公司)
  2. 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坚定,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 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即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非某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否则是不够成单位犯罪的
然后再说一下单位犯罪的惩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普通的公司职员,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所从事的工作是为单位犯罪服务,是不会被判处刑罚的。


下面再说说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学理上的说法,跟金融相关的诈骗罪主要有:


  1. 集资诈骗罪
  2. 贷款诈骗罪
  3. 金融票据诈骗罪
  4. 信用证诈骗罪
  5. 信用卡诈骗罪
  6. 有价证券诈骗罪
  7. 保险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的主要特点在于行为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让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实现占有其钱款的犯罪。

现在单位犯罪的情况比较多,P2P平台跑路、投资平台诈骗等等时有发生,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一起被抓的报道也比比皆是。作为正常工作的员工,遇到这种情况非常悲催。有的并不知道公司违法操作,平时工资也就是几千来块钱,被关在看守所自己感觉确实有点冤。

对于员工自己是否涉嫌诈骗还是要看你在公司的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如何:如果你在公司实施金融诈骗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你当然可以定位金融诈骗的同犯,如果你不知所在公司实施犯罪,那么你不构成犯罪;如果你明知单位在实施犯罪你仍然继续参与,你仍然构成诈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人员违反票据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人员违反票据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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