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零几年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零几年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认为这个贼不是笨,人家法律意识还挺好的。下面咱们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
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假酒盛行的岁月,减少了对酒的认识,不感性趣,不如钱更能使人,如醉,如痴,亨受到刺激或快感。另外或许贼心有愧,自愿将酒留给主人。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了。
贫穷限制了这位盗窃者的想象!作为一个东北三线城市,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高,五粮液这种酒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比较奢侈很难喝到真的。
估计这位贼先生以为是假酒,拿着费事打了容易暴露行踪,或者职业操守比较高,盗窃不喝酒,喝酒不盗窃。
而且现在这个社会现金为王,选择500块不失为一个好选择。再说了尔之蜜糖,我之砒霜,我偷东西就是爱拿啥拿啥!你管那么多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零几年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零几年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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