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监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监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标准?
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损失20万或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都是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不具有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骗贷人通过贿赂、人际关系等与银行贷款审核人员合伙编造贷款理由和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审核人不存在被期骗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贷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其构成犯罪标准和骗取贷款罪一样。
四、下列骗取贷款行为无罪
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给银行造成损失达20万或骗取100万以上,因此,未达上述数额的构不成犯罪。因此,涉嫌此罪的人唯一的出路就是还款,对银行的损失达不到20万,当然就构不成犯罪了。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职业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加关注,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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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几个回答,都是有问题的。
先指出其他问答中的两个错误点,一是骗取贷款罪不是数额犯,是结果犯或者说是情节犯;二是骗取贷款罪,主观上是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关于骗取贷款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关于欺骗手段
同诈骗犯罪的手段,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产。
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说,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
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对于工作人员“明知”一事难以认定,或不予采纳,导致行为人依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
虽然立案追诉标准将100万作为一个标准,但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进行规定,而且用数额作为入罪的条件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很多地区如重庆,自行印发相关规定,将在骗取贷款过程中同时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等情况,认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点笔者是持赞成态度的,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判例也是基于此想法进行判罚。
1、首先,银行资金监管就是指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当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后,市场银行就放款给卖方。
2、然后,买房去银行贷款购房时,贷款银行会审核借款人资质和个人征信等问题,审核过后就会签订贷款合同。
3、之后,贷款银行会对房屋,进行一个价格的评估,从而确定房子需要首付的金额。
4、接着,买方贷款等手续办好后,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可提出资金监管的需求。
5、之后,买方和卖方就可以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了,而买方支付的首付款,是进入银行资金监管的账户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监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监管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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