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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但民法典本身并未规定溯及力问题。
所谓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问题,《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溯及力。但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出特别规定除外。
这就说明,原则上,法律不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例外情形下,可以有利溯及既往。
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会在最后一条“附款”中规定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稿第6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本解释。
这就是说,原则上,以担保行为发生时间作为能否适用民法典的标准,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适用当时法律;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的,适用民法典。
例外情形是,担保行为发生时,当时施行的《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相关情形,其后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
尽管该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文本,但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对该条的争议并不大,未来保留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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