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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出台原因是为了对付夫妻通过离婚,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符合夫妻双方为一体,资产共享,债务共担的原则。但债权人会傻到在借条上写着用于吸毒,赌博吗?所以高院再多的解释也没个卵用。
其实,这种事放在60-70年代根本不是问题,因为一是当时没有产生这么大债务的机会,绝大部分人有点债务都能通过亲朋好友归还。而现在吸毒,赌博,高利贷啥的渠道太多了,根本还不起。
二是家庭和道德的约束力逐步减弱。在以前,很多家庭即使孩子结婚,也住在一起,就算分开居住,离得也不远或者在一起工作。因此家庭对于此类事的约束很强。而且亲戚朋友都在一起,出点事都会成为道德谴责的因由,所以谁也不高轻易冒这个险。而现在一结婚就真的出去生活了,完全组成了新家庭,而亲朋好友在一起工作的机会更少,家庭和道德的约束几乎都没有了。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夫妻双方的个体意识觉醒。以前物质条件差,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夫妻之间主动或者被动的对于婚后作为一个整体的认同度很高。而现在夫妻结婚后则认为认为我还是我,你还是你,一起过日子也需要个人空间。所以一方出现的重大债务另一方根本不承认,根本不愿代偿。
由于存在信用卡等小金额借贷,为了便捷性,我个人的意见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借贷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过上述金额的债务,只有夫妻双方签字的借条,并严格控制支付渠道的情况下,才能视作共同债务,否则都算个人债务。至于这个小金额怎么设,怎样应对一段期限内通过多个贷款人贷大量款的行为,这些请大家讨论。我个人还没想清楚。
如果你们真有心去研究法律,就应该知道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最基本的来说,夫妻一方应尽到了解和清楚另一方的各种事情,也就是说,作为最亲近的人,朝夕相处的人,妻子应该关注到丈夫的一举一动,即使分居没离婚也是的,这是她的责任,不能因为没查到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妻子都弄不清丈夫的行踪,债权人就更不知道了,而债权人只要是善意的,债务就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简单的说就是妻子得为被丈夫所骗而责任自负,法律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
几百万上千万的借债,事关配偶一方自身及家中老小的身家性命,非举债人是否应该有知情权?如果当初借债时,夫妻双方到场签字认可,何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又怎么会离婚多年后定时炸弹爆发?这种潜伏期从每个人领结婚证时就开始了,一旦病发,受害者无法抗拒,所以,此法被称“癌症法“,银行借贷时不也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吗?贷款的人多到排队等待,并没有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同时,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补丁只是针对非法债务和虚构债务的。最高院也在研究二十四条,目前有种意见为对于上千万这种明显超过家庭日常消费的巨额债务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债权人和举债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举债人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另外上千万的金额一般通过银行转账,可追查到一千万用于何处,举债人配偶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转账信息,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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