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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完毕,所得结果若不能接受,可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重检。责任问题:若嫌疑人自身存在身体上的问题,死于突发情况,监狱方面负有监护责任,不负主要责任。若事情绝非偶然,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属于意外死亡,监狱已经尽到了及时发现,及时抢救的义务,但这些突然发生的急病,很多情况根本来不及抢救就死亡了,或者抢救也没什么效果,因此一般来说没有什么责任。
那什么情况下监狱有责任呢?如果服刑人员发病时,应当发现而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及时报告,或报告了不及时安排抢救,或抢救时采取措施明显不当,或者死亡后不按规定及时通报检察院通知死者家属,或者监控设备有问题不及时检修维护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监狱的管理是有问题的,监狱也是有责任的。
如果服刑人员的亲属对服刑人员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可以持有关手续(直系亲属本人身份证、接见本、户口本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到监狱狱政科,要求调取实发前后的监控录像,一般情况下监狱是准许的。
顺便介绍一下监狱内部的管理情况。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法制化、正规化、数字化。在押服刑人员的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均实现了24小时无死角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一般保留一个月时间,监狱的监控系统和省监狱管理局、司法部的相关系统并网运行,如果服刑人员发生死亡,经过审批并签署保密协议后,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视频资料。
具体到本案,建议当事人调阅服刑人员死亡前一天至死亡后数小时三大现场的视频资料。一般来讲,现在监狱的管理是严格遵守《监狱法》的规定依法管理,一般不会有因为狱方责任造成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会第一时间通知服刑人员近亲属,通报检察院驻狱监察室,监察室会排出人员对服刑人员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以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在押人员死亡事件。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这个事情不禁让我想起了上次那个小女孩失踪警犬闻到隔壁家,隔壁老头翻墙逃走的事,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这个嫌疑人,明显有问题。
人家老头只是翻墙逃走,而这位直接选择跳窗,连命都不要的狠人,背后必然背负了更多的狠事。
多半来说,原因不过如下几点:
一,他就是凶手,知道自己的罪行滔天,最终要遭到人民的审判,反正都是死,不如现在图个痛快;
二,他是凶手,觉得事发后无颜见家中父母乡亲,或者对不起被害人,所以选择以死谢罪;
三,他不是凶手,但对他有别的案子,为了防止被审问出来,干脆来个一了百了;
这个事件实在是太可疑太蹊跷了。我大概列举了以下几个可疑的点:
1.指认现场时警方肯定有不止一个人陪在左右看护着嫌疑人。嫌疑人也应该由于佩戴手铐,自身行动能力应该受到明显限制。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还能挣脱束缚,而且是直接跳出窗外呢?警方为什么连一个行动受限之人都看不住?
2.嫌疑人为什么要在指认现场的这个时刻选择跳楼呢,既然已经指认现场了,说明警方已经掌握相关证据,嫌疑人也已经有所交代了这种情况下选择跳楼时间点是不是很诡异?
3.案件的报警人为什么是群众?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不应该是陪同过去指认现场的警察吗?为什么陪同的警察没有报警呢?
4.通报说是外省警方经办的案子。案子具体是哪个省哪个市的,有哪个地区的警察在经手?具体涉及什么方面的内容,是否有隐情,是否牵连到其他人员,其中会不会有什么机密,广州警方对此是否知情?
5.法医的说法是死因符合高空坠落特征。高空坠落存在多种可能性,也可能是自己跳楼,也有可能是被其他人推下来的,也可能是意外坠落。这个外省警方的一面之词是否可信?
无论如何,这件陪同的警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其中还有内幕,那就需要继续追究背后的隐情了。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情,一定没有那么简单,也一定会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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