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内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内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银行开户的电话我已经很少用了,几年前就开始陆陆续续把银行开户卡里的联系人都转移到第二张电话卡里了,两年前我就把快递啊,推销啊,外卖啊这类把电话姓名等留给陌生人的,我只会把备用手机的号码给他们,姓名自己编个常用名字,快递地址就是离我家最近的菜鸟驿站。信息你随便泄露。
虽然这样不能完全避免完全泄露信息,起码能减少一些泄露的几率
圆通仍要承担“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排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类罪中,主要是该行为侵犯了具体自然人的名誉,或者隐私。圆通的“内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对外泄露,提供了4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能够评价为情节严重。作者认为,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对“内鬼”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圆通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内鬼”能够泄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不意外,而且还是圆通防止的重点对象,圆通存在着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圆通即使履行了告知与报告的义务,也不影响圆通的侵权责任。
目前,网络服务平台等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说是“海量”级的,人们经常日接到陌生的骚扰电话,或者诈骗电话可能与这些企业的信息管理有关联。作者认为,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这些服务企业泄露信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没有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按泄露次数计算赔偿额,例如,每泄露一次赔偿被泄露若干金额;未按规定告知自然人的,自然人受到骚扰的,按骚扰次数计算赔偿额。自然人因信息被泄露而被诈骗的,泄露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感谢邀请。对于这种内鬼行为,用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来形容是最恰当的。出现这种情况,再结合事件发生的经过,我们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车企员工监守自盗,是企业在用人管理方面不察查,虽然是制造业,但涉及到公司切身利益方面,还是需要谨慎。新闻报道上面可以看出,内鬼员工偷汽车零件是为了牟利买毒吸毒,偷窃已经是犯罪了,再去吸毒,真的是罪上加罪,无可救药了。
企业的失职在于没有及时发现员工有偷窃倾向,可见对于员工的管理是很松懈的。员工的物质和精神均未得到满足,就会萌生邪念,进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对于内鬼员工来说,估计被抓的前一秒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偷的只是一个鸡蛋,一块面包,一个馒头,抓住了顶多辞职不干了这么简单。
事实上,几百万的零件已经让他陷入万劫不复之地了,一而再再而三的偷窃,只是因为没有被及时阻止,没有体会到真正的怕。
他的犯罪成本除了丢掉工作,也会使自己在社会上失去立足之地。偷窃+吸毒,给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也蒙上了阴影,失去自由之身,悔不当初也为之晚矣。
公器私用,挪用公款,挖公司墙角的事情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体现了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实在不是君子所为。
小盗不止,大盗不远,为了小利丢了自己的人格,丢了自己的诚信,得不偿失。
武汉某车企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汽车零配件销赃牟利,对这种企业“内鬼”行为你怎么看?
以前听说过有人专门到超市通过衣服、包包夹带偷东西,也听说过炼油企业周边有人偷石油的,那都是外盗。第一次听说大型制造企业有“内鬼”,里应外合偷产品出去卖。
网上一搜这类现象还蛮多,不只武汉,全国各地都有,真是令我大开眼界,毛骨悚然。下面简要列举近期发生在武汉的两起内盗案。
据《长江日报》3月20日消息,武汉某车企员工曹某与不法分子合作,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汽车零配件销赃后牟利。10个月不到,盗窃5300多个配件。3月17日,这名“内鬼”连同收赃人被武汉开发区车都警方成功揪出。
另,2017年7月8日,某汽车零部件供应企业的负责人王某出货时,发现价值200余万元的汽车零部件被盗,迅即报案。后发现是该企业的员工万某有内盗行为,7月27日晚万某与车某在某酒店吸毒时被警方抓捕。
多的情况就不说了,通过对这两起内盗人员的情况分析,曹某是因为平时爱高消费欠有大量外债,再加上一次偶然的机会,受到社会上做汽车零部件生意的不法分子的引诱,才导致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万某也是吸毒欠债内外勾结,情况与之大同小异,总之都是为了一个“钱”字经不起诱惑,才挺而走险,就象古人所说的“取金之时,不见人,徒见金。”
人生的路很长,一个人在一个企业工作,如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挖企业的墙脚,偷企业的东西,到头来只能是害自己害家人,“伸手必被捉”一点也不假!改邪归正靠勤劳致富才是人生的大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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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这几年关于“内鬼”的报道有很多,大家都痛恨“内鬼”,但更多的是集中在道德批判与法律惩罚上,这当然很重要,但当一个公司出现这类状况时,我觉得首先是这个公司的内控管理一定出了问题,不是制度设计有问题,就是制度执行有问题。
象问题中所说事情从开始到被发现,差不多有十个月时间。我不明白这期间库存台账是怎么记录的,定时盘点与流动盘点是如何进行的,日清月结是怎么做的,即使是损耗,也要有明确数量和出处记录吧。损耗超标有惩罚,那降低呢,职工是否有奖励呢?
有句话说的很难听也很实在“把你家的篱笆扎紧了,野狗才不会跑进来”,人性是美好的,也是复杂的。公司在制定与执行有关财、物的制度时,千万不要依靠于对人性的考验,否则,公司很“受伤”,员工也很“受伤”。
一点见解,不喜见谅。
这种事情见怪不怪了。很多4儿子店,上梁不正下梁歪,客户购买的养护产品,没有给加到车里,趁客户不注意自己偷偷藏起来。更有甚者,叫来自己的亲戚朋友,用公司的机油给外来车做保养。分管的部门领导竟浑然不知,车间主任有意任之,有的甚至分管领导自己都带头这么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内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内鬼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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