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消费金融期限上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消费金融期限上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由此很多非法律朋友提出两个问题:
1、如果不把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如何促其履行法院判决?
2、我被限高了,那么最高院发文说不让纳入失信名单,我是不是可以撤销限高?
首先要明白一点,那就是“限高”与“失信名单”不是一回事!
实践中,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一些人对此认识不清,甚至有人主张,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将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消费金融期限上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消费金融期限上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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